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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90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组织机构代码:72886152-4。委托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丹普路一段276号。组织机构代码:68708984-8。法定代表人,韩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昌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庄河市新华街道都市小区X号X层泰昌路X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X号,面积112.12㎡),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处理。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