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岭县长岭镇于金龙种业与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长岭镇于金龙种业,贺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254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于金龙种业经营者于金龙,男,1980年1月25日生,住长岭县。被告贺法,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长岭镇于金龙种业与被告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岭县长岭镇于金龙种业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