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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与柏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柏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柏正国,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柏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扬开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8日王海申请本院执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4日王海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7)苏1091执恢2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7)苏1091执恢26号限制高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结果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不动产。3、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的下落,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