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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盈妃、吕盈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盈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5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盈妃,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盈妃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盈妃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齐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吕盈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iphone6S型移动电话的消息,并以预先收取货款为由骗得其微信好友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吕盈妃向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能帮助刘某某以原价一定折扣的价格购买大众汽车,以需要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800元;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盈妃通过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顾某成为好友,后以假身份、假照片获取被害人顾某好感后,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共计人民���37,9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曹某、刘某某、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账户转账详情、微信支付交易详情、相关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吕盈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盈妃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吕盈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iphone6S型移动电话的消息,并以预先收取货款为由骗得其微信好友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2016年8月被害人曹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吕盈妃于2016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吕盈妃家属在案发后赔���给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并取得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吕盈妃的谅解。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吕盈妃向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能帮助刘某某以原价一定折扣的价格购买大众汽车,以需要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800元。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盈妃通过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顾某成为好友,后以假身份、假照片获取被害人顾某好感后,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共计人民币37,900余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吕盈妃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前二节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曹某、刘某某、顾某的陈述笔录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吕盈妃向其等人骗取钱财的事实。2、相关支付宝账户转账详情、微信支付交易详情,证实被��人曹某、刘某某、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吕盈妃转账的情况。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谅解书,证实其系被告人吕盈妃的母亲。其已将人民币5,100元赔偿给被害人曹某,并取得曹某的谅解。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吕盈妃的到案经过。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盈妃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吕盈妃亦作了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盈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盈妃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帮助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吕盈妃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盈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先行羁押的三日已予以折抵。)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盈妃,女,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盈妃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盈妃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齐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吕盈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iphone6S型移动电话的消息,并以预先收取货款为由骗得其微信好友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吕盈妃向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能帮助刘某某以原价一定折扣的价格购买大众汽车,以需要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800元;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盈妃通过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顾某成为好友,后以假身份、假照片获取被害人顾某好感后,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共计人民币37,900余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曹某、刘某某、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支付宝账户转账详情、微信支付交易详情、相关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吕盈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盈妃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吕盈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iphone6S型移动电话的消息,并以预先收取货款为由骗得其微信好友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2016年8月被害���曹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被告人吕盈妃于2016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抓获,后被取保候审。吕盈妃家属在案发后赔偿给被害人曹某人民币5,100元,并取得被害人曹某对被告人吕盈妃的谅解。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吕盈妃向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能帮助刘某某以原价一定折扣的价格购买大众汽车,以需要收取购车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800元。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吕盈妃通过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顾某成为好友,后以假身份、假照片获取被害人顾某好感后,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顾某共计人民币37,900余元。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吕盈妃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前二节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曹某、刘某某、顾某的陈述笔录及相关微信聊天���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吕盈妃向其等人骗取钱财的事实。2、相关支付宝账户转账详情、微信支付交易详情,证实被害人曹某、刘某某、顾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吕盈妃转账的情况。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谅解书,证实其系被告人吕盈妃的母亲。其已将人民币5,100元赔偿给被害人曹某,并取得曹某的谅解。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吕盈妃的到案经过。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盈妃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吕盈妃亦作了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盈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盈妃当庭��愿认罪,且家属帮助退赔了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吕盈妃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盈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先行羁押的三日已予以折抵。)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审 判 员 王 美 玲人民陪审员 周 国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