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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与李玉海、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李玉海,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19号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阳,该行行长。被告:李玉海,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与李玉海、长春华北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879元,返还2854元),由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