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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高国与谷世国、郑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高国,谷世国,郑根芳,卢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096号原告:章高国,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世国,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根芳,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卢德富,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章高国与被告谷世国、郑根芳、卢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章高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高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崇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