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恢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宏胜申请执行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宏胜,叶红,余建龙,王维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宏胜。委托代理人:吴梦勤。被执行人:叶红。被执行人:余建龙。被执行人:王维农。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与被执行人叶红、余建龙、王维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皖1823执51号立案执行,后因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伍宏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已予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山路支行存款29766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山路支行*****账户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