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润身与杨宝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润身,杨宝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521号原告:郝润身,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杨宝录,男,汉族,1968年09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临城县。原告郝润身与被告杨宝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郝润身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润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润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爱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