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丁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丁旺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430号原告: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地址:怀化市。法定代表人:陈告,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旺成,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址:中方县。原告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被告丁旺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曾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