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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一萍、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萍,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萍,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8号仁爱濠景国际大厦11层、12层。法定代表人周春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乐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王一萍与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威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