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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与黄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黄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2626号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四灶社区四灶小街南首。法定代表人:王少兵,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飞,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北村委会)与被告黄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少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宏,被告黄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官北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飞支付拖欠的租金418211元(含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租金13871元)并承担违约金80868元,合计499079元;2、被告黄飞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被告黄飞承包原告官北居委会辖区耕地404.34亩,每年租金1000元/亩,租金于每年4月6日前缴纳。截止2017年4月1日,黄飞尚欠租金13871元。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404340元,应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缴纳,现已逾期。同时,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亩200元。综上,黄飞应按约缴纳拖欠租金并支付违约金,黄飞至今未履行,原告因而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黄飞辨称,一、按照原告官北村委会的账目计算,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1日期间被告黄飞尚欠租金13871元是事实;二、被告黄飞所承包的404.34亩土地中,有一块5亩多的树田,这块树田导致周围12亩土地只能种植一季。原、被告曾协商这12亩田每年只收取租金500元,但一直未履行。直到去年,原告才核减了12亩田部分租金。被告黄飞要求在所欠租金中扣减12亩田自合同签订以来应当扣减的租金;三、2016年下半年,原告占用6.15亩田建公墓,被告黄飞所欠租金中应当扣减6.15亩的相应租金;四、2015年插秧之前,原告官北村委会与黄飞协商,将5.7亩田承包给姜兰芳,一直未扣减这部分租金以及该田块的平整费。针对被告黄飞的答辩,原告官北村委会抗辩称,影响种植的12亩田,原告已经核减了相应租金,占用建公墓的6.15亩租金也自占用起核减了租金,承包给姜兰芳的土地是4亩多,已通过其他零散面积补给黄飞。经重新核对账目,黄飞表示认可其实际耕种土地总面积为404.34亩,对截止2017年4月尚欠租金13871元无异议,也不再要求核减12亩田影响种植部分租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8日,官北村委会与黄飞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一份,约定官北村委会将官北村6个等组的453.47亩土地出租给黄飞种植粮食,租赁期间14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1日,土地租金每年1000元/亩,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6日,先缴纳租金后种植。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亩200元。2014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流转土地交付过程中,有53.37亩土地应在流转总面积中予以扣除。此后,原、被告就个别地块再进行调整,至2015年承包土地总面积为404.34亩。合同签订后,黄飞按合同约定开始种植粮食,截止2017年4月1日,黄飞尚欠官北村委会租金13871元,且未按时缴纳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404340元,官北村委会因而涉诉。另查明,2016年10月,官北村委会占用黄飞承包土地中的6.15亩土地用于建设公墓,并与黄飞协商将合同项外的5亩树田中树木挖出交黄飞耕种。本案开庭时,树田中的树木已挖出,具备了种植条件。原、被告一致认可,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应扣减1.15亩的租金。此外,黄飞在审理中认为官北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保护。黄飞对于2016至2017年度尚欠租金13871元无异议。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应按总面积404.34亩扣减1.15亩即403.19亩计算,租金标准按合同约定1000元/亩计算。故黄飞按合同约定共计应向官北村委会支付拖欠租金417061元。关于官北村委会主张的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为黄飞的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合同约定的每亩违约金200元,已明显超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作为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417061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17061元,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原告东台市东台镇官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93元,被告黄飞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