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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保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韩保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262号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易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韩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保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保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公司撤回对被告:韩保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时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