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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成国与广州市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4执3031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粤0114执3031号广州市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与李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交款直接汇入本院帐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或主要负责人)采取赖债名录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2551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83元。具体交款金额请与案件经办人联系和核对。本院报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聚贤街20号(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直接交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3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华支行开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代管款专户帐号:3602023929200100926特此通知联系电话:020-6683****执行员  杨文秀书记员  梁嘉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