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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得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得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得旺,男,194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得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得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郭得旺无证驾驶豫E×××××两轮摩托车,沿滑县文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新鑫路交叉口时,撞上沿新鑫路自东向西行驶的明某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造成郭得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郭得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被告人郭得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得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得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明某、郭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图、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证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赔偿调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被告人郭得旺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得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得旺与肇事相对方已调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得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