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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春兰与尹顺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兰,尹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82号申请人:王春兰,女,汉族,1950年7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尹顺成,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尹顺成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