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树怀、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怀,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艮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徐树怀,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定州市兴华路。法定代表人:赵锁柱被执行人:王艮寿,男,汉族,1950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县。本院执行的徐树怀与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艮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树怀���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树怀与被执行人定州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