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淼与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异18号异议人: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彭泉。委托代理人:马川,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唐爱群。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淼与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山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山湖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对本院保全查封的土地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重庆长江三峡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马妮代理审判员  王彬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