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永神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神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307号原告: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龙镇明经村石化路自编邓基路1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97176B。法定代表人:孙武。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永神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南水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7508751-8。法定代表人:王国庆。原告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永神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600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之日2016年8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模架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RR-05-01模架和RR-04-01模架各一套,货款共计11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将上述模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应在2016年9月27日前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订购型号为RR-05-01、RR-04-01模架各一套,价款共计116000元(含税)。双方约定由原告送货到被告,运费由原告承担,月结60天。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模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16000元,并提供了订购单、送货单、对账单等予以佐证,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月结60天,故被告应于2016年9月27日支付货款,利息应从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永神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000元及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州科德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335.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33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