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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文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森,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广东省龙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先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初,被告人钟文森对孙某谎称龙门县龙江镇路背村有村民想卖桉树,让他作为中间介绍人将桉树卖给他人采伐,并带孙某到龙江镇路背村的松树冚和黄惊冚两个种植桉树的地方观看桉树,孙某表示同意购买。从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文森先后6次,采取上述方法,将路背村村民被害人陈某、甘某等10多人在松树冚和黄惊冚两个地方种植的桉树秘密卖给孙某砍伐,钟文森共得款人民币2300多元。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检测报告:采伐迹地位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村路背村小组“黄惊冚、岭尾岗(又名松树冚)”,林地地籍号为龙江3林班7小班(非林地),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蓄积为21.208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3.36立方米;经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材积为13.36立方米的桉树,价值人民币8283.2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文森无视国法,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文森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文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被告人钟文森对孙某谎称龙门县龙江镇路背村有村民想卖桉树,让其作为中间介绍人将桉树卖给他人采伐,并带孙某到龙江镇路背村的松树冚和黄惊冚察看桉树,孙某察看后表示同意购买。从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钟文森先后6次采取上述方法,将路背村村民,包括被害人陈某、甘某等10多人在松树冚和黄惊冚种植的桉树卖给孙某砍伐,孙某共支付2300多元给被告人钟文森。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检测,采伐迹地位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村路背村小组“黄惊冚、岭尾岗(又名松树冚)”,林地地籍号为龙江3林班7小班(非林地),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蓄积为21.208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3.36立方米。经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材积为13.36立方米的桉树,价值8283.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文森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文森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4.龙门县龙江镇村民委员会、龙门县龙江镇国土资源所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砍伐的桉树所种植的土地属旱斜地。5.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钟文森与孙某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的通话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2016年10月9日早上,我与妻子潘某在松树冚砍按树,一个路背村村民找到我,说有树卖给我并带我去看树。去到现场时,树已经被砍了一部分,那个村民问是谁砍的,我说是钟文森介绍我砍的,然后那个村民说我砍错了,叫我打电话让钟文森过来,钟文森说没空不能过来。后来我说砍错了可以把树钱一起给他,村民同意把剩下的树一起卖给我,我们最后以25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我砍的树是通过钟文森(绰号“八吨”)介绍,买来后我将桉树砍下运去卖。桉树是种植在路背村松树冚的旱地上,砍树不用经过林业部门审批。我经钟文森介绍在路背村松树冚砍的桉树大约4吨,价值约2000元。从2016年9月开始,钟文森介绍我在龙江镇黄惊冚、松树冚砍树,共7次。钟文森带我去看树,我决定要那些桉树的话就把钱给钟文森,有时是看完树在现场给,有时过两天才给,都是桉树钱和介绍费一起给他。我一共给了钟文森2600元桉树钱,介绍费300元左右。我们交易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不多。我没有见过卖家,是钟文森带我去看树谈价钱后由钟文森打电话和卖家商量后,我把钱交给钟文森,由钟文森将钱付给卖家的。2.证人潘某证言,2016年10月9日,我丈夫孙某说一个路背村村民说我们砍错了他7棵树,那7棵树是经钟文森介绍购买的,我们花了300元,村民说没收到钱。我丈夫打电话给钟文森,钟文森说暂时没时间,让我丈夫给那个村民300元。后来那个村民说他还有按树,让我们一起砍了卖给我们。我丈夫跟村民谈好价钱后让他来我家拿钱,我支付了2500元给那个村民,包括已砍的7棵树300元。我与丈夫孙某从2015年9月开始经罗洞文塘村人钟文森介绍到龙江路背村砍树。我们跟钟文森说好,介绍一次就给相应的报酬,钟文森会带我们到种树的现场看,谈好价格后由钟文森和卖家沟通,卖家同意卖树我们就将钱交给钟文森,由钟文森付钱给卖家,我和丈夫自行决定砍树时间。我们在松树冚砍过4次桉树,在黄惊冚砍过2次,都是由钟文森带我们去的,我们没有见过卖家。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0月8日,我听同村人李某说其在岭尾岗旱地所种植的桉树被人盗伐,同村许多家种植的桉树也被盗伐,于是当晚我们组织人员到现场察看。2016年10月9日9时许,我们当场抓获3个往拖拉机上装树的人,并报警。我家种植在岭尾岗责任田(旱地,约7分地)上的桉树被盗伐约100棵,种了6年,具体价值不清楚,大的树头直径约20厘米,小的也有10厘米,每棵都有10米以上。在岭尾岗旱地周边种树的是同村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2.被害人甘某陈述,2016年10月9日8时许,我到岭尾岗查看桉树时发现桉树被砍了,只剩下10几棵小的。被砍的桉树已经被拉走,附近几户人的桉树也被砍了,大家在那里讨论,打算看看能不能抓到偷砍树的人。后来有人在岭尾岗上面发现了盗砍桉树的人,当场抓住一个外地人。我被盗的桉树位于岭尾岗,是一块旱地,被盗面积大约0.8亩,桉树是我5、6年前种植的,当时是以0.5元/棵购买的树种,现在已经可以卖了。3.被告人陈某3陈述,2016年10月8日,李某说其家岭尾岗旱地上种植的桉树被人盗伐,被盗伐的还有同村许多户人,于是我和妻子胡某于次日早上7、8时许一起到岭尾岗自家责任地上看桉树是否被盗,途中遇到2个开着一辆手扶拖拉机收树的中年男子,开车的是龙江文塘人,另一个是外地人,当时我让这2个男子去帮我收购桉树。去到我种桉树的地上,我看见10几棵桉树被盗砍并裁好放在地上。我种的桉树被人砍了大约有6、7分田,那些树头边已长出高约20到30厘米的新树枝。我问树是谁砍的,与我同去看树的外地男子说是他砍的,并说是龙江罗洞文塘人“八吨”叫他砍的,我说既然砍了,索性就卖给他,我与该男子商量将桉树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他,此后我到该男子住处,他妻子给了我2500元。我家种植在岭尾岗责任田上的桉树被盗伐了约100棵,种植了6年,具体价值不详,大的树头直径约25厘米,小的也有10厘米。岭尾岗上陈某2、陈某1、陈某、陈某5、李某等人的桉树被盗,沙石村、围剧村有些村民的桉树也被盗。4.被害人陈某6陈述,2016年10月9日17时许,我听到很多同村人说桉树被盗,嫌疑人已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我到岭尾岗松树冚查看桉树(0.8亩),发现桉树被盗了8棵,都是比较大棵的,每棵树头直径20厘米,高约12米,按市面价计算损失约500元。5.被害人陈某7陈述,2016年10月9日,我接到我堂叔陈某9电话,说我种植的桉树被人砍了。次日早上,我去到现场时发现,我种植在岭尾岗的两块旱地上共60多棵桉树被盗,种植在黄惊冚的40多棵桉树也被盗。我一共种植了几个地方,约100多棵,大的树头直径约13厘米,小的也有约8厘米,种植了7年,被砍的树每棵都高10米以上,具体价值不清楚。6.被害人陈某8陈述,2016年10月9日17时许,我听多个同村人说桉树被盗,嫌疑人已经被派出所民警抓获。于是我去查看我的桉树,发现我种植在龙江镇黄惊冚旱地上的约60棵桉树全部被盗,价值约4000元。该旱地是我的自留地,西面是陈某10的旱地。我看桉树头的新旧程度,大约是2016年6、7月被盗的。由于我很久没有去查看,不清楚被盗桉树有多大棵。我2016年10月9日查看时发现剩下的桉树头部大的约有20厘米左右。7.被害人陈某11陈述,2016年10月4日,我大伯张某如说我种植在黄泥斜的桉树被砍了,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我卖了,我说没有,当时我想着可能是隔壁人家卖桉树砍错了,想着不是很多就没去理。直到2016年10月9日,听到同村人说抓到了偷桉树的人,于是我丈夫去现场查看,发现被人盗伐了大约50棵桉树,种植了7、8年,具体价值不详。8.被害人吴某陈述,2016年10月10日13时许,我打算找人来收购我种植在龙江镇黄惊冚旱地的桉树,却发现桉树被盗砍。我种植了0.4亩地、约80棵的桉树,价值4000元左右。我2016年2月去看过,大的树头直径约20厘米。我在现场看到被砍的桉树头,估计是8月中旬砍的,遗漏在旱地上的树枝都干了,树头长出了新树枝。9.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6年10月8日,我到我种植桉树附近的地方祭祖时发现桉树被盗,因为我当时发现盗窃桉树的人还在继续盗窃附近的桉树,所以我没有立即报警。次日12时许,我与同村村民在附近伏击,将盗窃桉树的人控制并报警。我种植了1.2亩桉树,约200棵,全部被盗。大的桉树头直径有20厘米,小的直径有10厘米,损失约5000元。现在看被砍的桉树头部,新长的苗约50厘米高,估计被盗有2个月。10.被害人陈某5陈述,2016年10月8日,李某说我家在岭尾岗旱地上种植的桉树被盗,同村许多家的桉树也被盗,于是当晚我们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次日9时许,村民发现有3个人正往一辆改装的拖拉机上装树,并将他们抓住。我被盗了大约60棵桉树,种了7年,全部都成材了,大的底部直径约25厘米,小的也有10多厘米。在岭尾岗上被盗桉树的有陈某2、陈某1、陈某3、李某等,还有围剧村的人。11.被害人吴某2陈述,2016年10月9日下午6时许,同村人陈某12问我是否将她种植在黄惊冚旱田上的桉树砍了卖给别人,说有人砍树砍过界,将她家的几棵树砍了,我说我7、8年没到过那个地方了。陈某12叫我去看看,我去到刚好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拍照。我被盗的桉树种植在龙江镇黄惊冚旱地上,是我的自留地,共0.7亩,种植桉树100多棵,种植了9年左右,大的树头直径约30厘米,小的也有约10厘米,被砍的每棵桉树都有10米以上。12.被害人陈某12陈述,2016年10月9日17时许,我听到很多同村人说桉树被盗,嫌疑人已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我去黄惊冚查看桉树,发现被盗了5棵,都是比较大棵的,被砍走的桉树头部直径都有20厘米左右,按市面价值损失约200元。13.被害人陈某13陈述,2016年10月9日下午,陈某、陈某14等人说村里和邻村种植在岭尾岗、九古地等旱地上的桉树被盗,我去到我村九古地(岭尾岗附近)责任田上查看,发现被盗桉树约80棵,种植了7、8年,按现价约值4000元,大的树头直径25厘米,小的也有10厘米,树头很新鲜,应该是刚被砍几天。14.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10月10日9时许,我听同村人说我种植在路背村岭尾岗的桉树被人砍了,随后我父亲去查看,发现被砍10棵左右,相邻很多户人的桉树都被砍了。我听别人说是罗洞文塘村的“八吨”带人去砍的。15.被害人陈某6陈述,我听说我在龙江镇龙江管理区路背村松树冚自留地上种植的桉树被人盗伐了,于是2016年10月13日8时许,我到松树冚查看,发现我种植的桉树确实全被盗,桉树头长出新的树枝。我种植了0.3亩旱地约30棵桉树,种了10多年,大的直径约28厘米,小的约8厘米,被砍的树每棵都有10米以上高。听说是罗洞文塘村的人和一个外省人去砍的。16.被害人陈某15陈述,2016年10月14日许,我接到我弟弟陈某16的电话说我们村种植在松树冚的桉树被人偷砍。次日,我去到现场后发现我种植在松树冚自留地两块旱地上(约0.9亩)的100多棵桉树全部被盗砍,桉树种植了7年左右,大的树头直径约30厘米,小的约10厘米,被砍的树每棵都有10米以上高。17.被害人陈某2陈述,我听说有人在我松树冚种树的地方偷树,我前往查看发现我种的0.7亩、约80棵桉树被盗砍,这些桉树我种了5年,直径约18厘米,高度大约12米。2016年10月8日6时许,我在种树的地方蹲点,发现附近有树刚被砍下来的痕迹,并在附近发现一辆摩托车,但没人。次日,我再次到松树冚蹲守,发现有2人在砍树,1个司机在装车,我过去问是谁叫他们来砍树的,他们说是钟文森卖给他们的。我把钟文森叫过来,钟文森过来后不承认是他卖的树,于是我报警。陈某1、陈某、陈某5、李某等,还有沙石村、围剧村有些村民都被盗树。四、被告人钟文森供述和辩解,我有盗窃他人林木的行为,因为我经济比较紧张,所以想通过欺骗他人介绍卖桉树这种方式赚点钱花。我一共盗窃过6次桉树,每次都是相隔一周左右,方式是向孙某谎称龙江镇路背村有人要卖桉树,让我作为中间人介绍,我从中收取中介费,而孙某作为买家,把购买桉树的钱及中介费交给我,但事实上并未有人找我卖桉树,我将收取的钱款占为己有。我不清楚前5次孙某何时去砍桉树,第6次是2016年10月8日。我是事先到别人种树的地方看树,看到合适再带孙某去,具体位置是在龙江镇路背村松树冚和黄惊冚2个地方的旱地,桉树都是龙江镇龙江管理区路背村村民种的,我知道有些是吴某2种的,有些是陈某种的,有些是我老表“阿傻”种的,其他的不知道是谁种的。这些桉树直径约10厘米,高约12米。孙某并不知情,他一直以为有人要卖自己种植的桉树,而我是介绍人。第一次大约在2016年8月初,我去到孙某家里中告诉他龙江镇路背村有人想把自家种植的7、8棵桉树卖了,让我帮忙找买主,之后我带着孙某去种植桉树的地点,孙某看了桉树之后同意接这个生意,给了我220元(其中20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20元是给我的介绍费),我把220元占为己有;第二次也是2016年8月,我到孙某家告诉他我有一个“老表”想把他位于龙江镇路背村自家种植的8棵桉树卖了,让我帮忙找买主,之后我带着孙某去种植桉树的地点,孙某看了之后同意接这个生意,就给了我220元(其中20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20元是给我的介绍费),我把220元占为己有;第三次是2016年8月中旬,我去孙某家中告诉他龙江镇路背村有人想把自家种的20多棵桉树卖了,我带着孙某去种植桉树的地点,孙某看后同意接这个生意,他给我500元(其中45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50元是给我介绍费),我把500元占为己有;第四次大约是2016年8月下旬,我到孙某家中告诉他龙江镇路背村有人想把自家种植的20棵桉树卖了,之后我带孙某去看桉树,孙某看后同意接这个生意,给了我500元(其中45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50元是给我的介绍费),我把500元占为己有;第五次大约是2016年9月初,我到孙某家中告诉他龙江镇路背村有人想把自家种植的50棵左右的桉树卖了,之后我带孙某去看桉树,孙某看了桉树后同意接这个生意,给了我650元(其中60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50元是给我的介绍费),我把650元占为己有;第六次是2016年10月6日20时许,我到孙某家告诉孙某龙江镇路背村有人想卖自家种的12棵桉树,接着我带孙某去种植桉树的地方,孙某看后同意接这个生意,给了我300元(其中280元是作为购买桉树的费用,20元是给我介绍费),我把300元占为己有。我是在龙江镇开拖拉机的,2016年7月,孙某找我让我帮他拉家电,因此我们就认识了。我认识的人当中只有孙某是砍树的,所以我骗他来砍树。五、鉴定意见1.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出具的龙门县龙江镇龙江村委路背村小组“黄惊冚、岭尾岗(又名松树冚)”林木采伐迹地调查检测报告,证实采伐迹地位于龙门县龙江镇龙江村委路背村小组“黄惊冚、岭尾岗(又名松树冚)”,林地地籍号为龙江3林班7小班(非林地),采伐树种为桉树。采伐林木总蓄积为21.208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13.36立方米(其中黄惊冚采伐林木蓄积为5.637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3.55立方米,岭尾岗采伐林木蓄积为15.571立方米、折合材积为9.81立方米)。2.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砍伐的材积为13.36立方米的桉树价值8283.20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龙门县龙江镇路背村。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树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骗得孙某砍伐他人在自留地(旱斜地)种植的零星桉树,价值8283.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文森的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文森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文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文森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与被告人钟文森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钟文森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文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清,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伟审 判 员  曾丽芬人民陪审员  谢东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卿胡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