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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东平、周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平,周志梅,刘新荣,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保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平,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志梅,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刘新荣,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中山二路欧意大酒店506、507房。法定代表人:刘新荣,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东平与周志梅、刘新荣、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刘新荣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路虎览胜2993CC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23136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新荣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路虎览胜2993CC越野车(车辆识别代码231368),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