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1民初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瑞安市兴原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飞虎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飞虎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73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瑞安市兴原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文兴,经理。被申请人:威海飞虎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玉。原告瑞安市兴原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飞虎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了(2017)鲁1091民初73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瑞安市兴原渔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飞虎渔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雪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