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5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656号原告:铜陵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福景东方城69栋101号,机构代码:913407000636412942(1-1)法定代表人:郑贤生。被告:张建国,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国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层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