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利民申请谢向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民,谢向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周利民,男,1948年出生,住所地汨罗市二轻局宿舍。被执行人谢向正,男,1978年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河市镇。周利民申请谢向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利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112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胥兴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