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襄阳丹江路支行与王红艳、刘楚寅、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刘楚寅,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40号之二申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习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红艳,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襄阳市南漳县。被执行人:刘楚寅,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址同上,系王红艳丈夫。被执行人: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胡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与王红艳、刘楚寅、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红艳、刘楚寅、襄阳市XX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4936.63元、分期手续费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以(2017)鄂0606执4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王红艳所有的鄂FXXX**福特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红艳所有的鄂FXXX**福特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