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陈开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波,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市雅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服务费等68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波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波的存款68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锦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