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有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02民初1562号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11031-6)。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阳光路14-13。法定代表人:苏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华,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桐维,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有刚,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有刚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现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与被告梁有刚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计25.00元,由原告普洱市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