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柴飞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柴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63号原告:陈志平,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飞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路**号。原告陈志平与被告柴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志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志平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