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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柴飞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平,柴飞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63号原告:陈志平,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一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红,渭南市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飞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路**号。原告陈志平与被告柴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志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志平承担。审 判 长  周 斌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