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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汪燕与华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燕,华鑫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967号原告:汪燕,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华鑫,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汪燕与被告华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汪燕负担。审判员  徐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