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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海全与肖亮司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全,肖亮,司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4民初1007号原告:刘海全,男,住抚远县。被告:肖亮,男,住庆安县。被告:司婷婷,女,住庆安县。原告刘海全与被告肖亮、司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亮、司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海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肖亮、司婷婷给付借款85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9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85400.00元,用于种地,口头约定秋后还款。逾期,原告多次索要此款,二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被告肖亮未到庭。被告司婷婷未到庭。原告刘海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借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二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85400.00元,用于种地,口头约定秋后还款。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肖亮、司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和答辩权利及对原告刘海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刘海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信守承诺,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5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亮、司婷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海全借款85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00元,减半收取计968.00元,由被告肖亮、司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