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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川10司惩1号被罚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7号。负责人:李大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被告秦斐然,第三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查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故意隐瞒部分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事实,存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罚款20万元,限于2017年7月1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奉友国审判员  叶 波审判员  何 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