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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执民字第16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均义、王忠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均义,王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6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戴均义,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王忠信,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执民字第16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网拍)被执行人王忠信所有的号牌为浙J×××××小型轿车一辆【车辆型号:北京现代BH7162AW,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XDAFB77X473927,发动机号:7B134365,颜色:黑色】。2017年6月6日,买受人王小燕【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李宅乡舒家村里流沅2号,身份证号码】以1.5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忠信所有的浙J×××××902小型轿车【车辆型号:北京现代BH7162AW,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BEXDAFB77X473927,发动机号:7B134365,颜色:黑色】的查封。二、浙J×××××902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小燕所有。三、注销浙J×××××902小型轿车的他项权证。四、买受人王026】可持本裁定书一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纳税、转户、补办��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办理年审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王小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胭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