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耀山与刘占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山,刘占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451号原告:李耀山,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崇礼区。被告:刘占忠,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崇礼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住所地:崇礼区长青路**号。负责人吴贵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耀山与被告刘占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崇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具体数额待伤残评定后确定);二、由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1日13时40分许,刘占忠驾驶冀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旧医院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其后方由南向北李耀山驾驶的追风鸟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耀山和乘车人李万平受伤,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事发后原告李耀山被送至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元,均由原告支付,二被告分文未付。因原告的妻子李万平也在同起事故中受伤,无人陪床,也无钱继续治疗。无奈二原告于2016年10月6日出院回家休养。该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崇公交认字[2016]第C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占忠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耀山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刘占忠驾驶冀G×××××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且均在保险期内。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保险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原告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耀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