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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胡营与宋甲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营,宋甲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1022号原告:胡营,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男,平阴伟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甲民,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胡营与被告宋甲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营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胡营承担。审 判 员 刘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娟书 记 员 孙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