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叶珊、叶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珊,叶茂,方醇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叶珊,女,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汪建银,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茂,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醇鸿,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叶珊与叶茂、方醇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叶茂、方醇鸿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茂、方醇鸿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叶珊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70元,执行费141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珊如发现被执行人叶茂、方醇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