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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常志强与宗翠红、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强,宗翠红,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常志强,男,1951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宗翠红,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宗林,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志强与被执行人宗翠红、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志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