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8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899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3899号之一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涛涛,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娄东街道江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荣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毛萍萍审 判 员 张花锋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