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谢国堂与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堂,赵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80号原告谢国堂,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赵志国,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谢国堂诉被告赵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谢国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国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本院减半收取528元,由谢国堂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