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艳超与孙金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超,孙金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056号原告:薛艳超。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孙金彩。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艳超诉被告孙金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艳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艳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艳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薛艳超负担。审 判 长 易片红审 判 员 瞿年生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