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田秀明、华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田秀明,华玉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469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委托代理人杜相霞。被告田秀明。被告华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田秀明、华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东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