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田秀明、华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田秀明,华玉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469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春明。委托代理人杜相霞。被告田秀明。被告华玉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田秀明、华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东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