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81号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23室。法定代表人:付春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影,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25号。负责人:王海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财,男,1983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密溪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姜海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智琦,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密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密云国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润木公司称,该公司已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本案债权,请求本院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称,该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分),对润木公司的变更申请不持异议。密云国际公司称,不同意润木公司的变更申请,每次债权转让都应经过合法确认,不能将债权转让若干次后由最终受让人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此外,该公司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报纸公告方式仅限于金融机构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其他民事主体以报纸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信达北分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以及该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中润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信达北分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该公司以及该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润木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申请执行密云国际公司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06)二中执字第832号。执行过程中,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与信达北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北分,并在《金融时报》刊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后信达北分与中润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中润公司,并在《中国企业报》刊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后中润公司与润木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债权转让给润木公司,并在《北京晨报》刊发《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均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农商行密云支行、信达北分和中润公司均不持异议,且债权转让已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告知密云国际公司,故润木公司所提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二中执字第83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变更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煜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