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海、王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海,王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立海,男,196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王树亮,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立海、王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阜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树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462.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