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建芳、莫芝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建芳,莫芝颖,莫桂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4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芳,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汉,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芝颖,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桂燊,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江建芳因与被上诉人莫芝颖、莫桂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建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与被上诉人莫芝颖、莫桂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建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建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5元,由上诉人汪建芳负担103.13元。上诉人汪建芳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