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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3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邹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