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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奥红卫与王平、候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红卫,王平,候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2452号原告:奥红卫,又名奥红伟,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平,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候香兰,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奥红卫与被告王平、候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候香兰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王平、候香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6月14日,被告王平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利息(一年的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因被告候香兰与被告王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王平、候香兰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到庭答辩,应视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且被告已经向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但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候香兰系被告王平之妻,该笔借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候香兰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奥红卫借款22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