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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年翠莲、张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年翠莲,张孟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年翠莲被执行人:张孟增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年翠莲、张孟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终结了(2009)兴执字第58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兴民初字第2551号案件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利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