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乾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乾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神州路580号4幢4072室。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01号211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勇,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执行上海乾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履行[2016]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2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追加自然人股东张勇为本案被执行人,在裁定送达后,被执行人中安商银(天津)有限公司、张勇与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6]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