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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培元、门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培元,门海东,巩志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195号申请人:王培元,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歌,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门海东,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巩志月,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人王培元与被申请人门海东、巩志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培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门海东、巩志月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培元以担保人王德龙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南关路158号的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鲁蓬房权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培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门海东、巩志月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王培元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