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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5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36年3月9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