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50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36年3月9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张某2,男,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刘武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