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强与被执行人邓国远、张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强,邓国远,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强,男,生于1979年8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邓国远,男,生于1968年9月17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明华,女,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强与被执行人邓国远、张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张明华所有的位于南部县XX号的房屋、,该房正在评估、拍卖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国远、张明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强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