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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世有与乔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有,乔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24号原告:张世有,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乔铸新,男,55岁,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张世有诉被告乔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张世有不能提供乔铸新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乔铸新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世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张世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子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